时间:2023/4/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背景和目的

建筑垃圾管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是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长,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垃圾管理高度重视,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拳整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乱象。年出台的《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超过5年有效期,且难以满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构建宜居生态环境,推进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理各环节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对《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五)《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六)《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三、起草修订过程

年4月1日,《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11个单位回复了意见,其中,清新区政府提出1条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1条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2条意见,市代建局提出2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我局对各单位提出意见基本采纳,按照各单位修改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年4月14日至5月14日,我局在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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